安清栋律师亲办案例
甘肃某电力检修公司诉广州市某环保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安清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470

案例二:甘肃某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小结

《案件主要过程简介》:

原告某某电力检修公司合格完成约定的工程并进行了竣工验收,但被告仅以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的结算拒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将申请结算及付款申请的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了被告。但是由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的邮件地址进行约定,导致原告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结算文件及付款申请被告否认收到,及否认双方进行了最终的结算,从而使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及被告的应付及欠付的工程价款处于不明状态。一旦进行诉讼,法院必然会组织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甚至进行司法审价,这样案件必然会拖延直至旷日持久。

代理人经过对案件证据的仔细研究,发现原告发送被告的结算文件均是通过原告的工程项目经理韩俊明hanjunming_2@163.com的邮件地址发送与被告刘红红liuhh﹙liuhh@gztcsh.com的邮件地址的,原告工程项目经理韩俊明的身份已在双方工程施工期间的相关资料中得到确认,被告无法否认;liuhh﹙liuhh@gztcsh.com的邮件地址中gztc四个字母显然是被告“广州天赐”四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所组成的,liuhh﹙liuhh@gztcsh.com应该就是被告公司的邮件地址。但如何确定无疑的明确liuhh﹙liuhh@gztcsh.com的邮件地址就是被告公司的,成了本案突破的关键。因为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关于申请结算的资料及付款申请后的30日内进行审核及付款,对结算及付款申请超过约定的时间不答复则视为认可。原告发送结算资料及付款申请的时间早已超过约定的时间。一旦认定liuhh﹙liuhh@gztcsh.com的邮件地址就是被告公司的,那么整个案件的证据将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诉讼胜诉将毫无悬念水到渠成。

为了锁定这一关键证据,在案件起诉前,代理人作了两项重要工作:1、先让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要求被告确认已付款项。被告随即通过电子邮件liuhh﹙liuhh@gztcsh.com向原告进行复函且将复函盖章邮寄原告,这样通过邮件发送的复函与盖章的复函一致,就明确了liuhh﹙liuhh@gztcsh.com就是被告公司的邮件地址;2为了防止已发送的结算资料及付款申请丢失,代理人及时建议并亲自带公司的项目经理去公证处对发送的结算资料及付款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最后,案件诉讼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为原告讨回工程款600多万元,同时为原告节省工程鉴定费几十万元。可以说案件毫无悬念的完胜被告。

《办案启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证据多、诉讼过程漫长、专业性强、标的大。律师如何设计诉讼思路、如何研究及补充证据、如何设法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如何从办案法官的角度对案件证据进行思考及判断,不仅考量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准和办案经验,更会考量一个律师的敬业程度和思考能力。因为当事人的诉求的利益越大,律师的责任越重。所以追求专业、敬业、卓越应该是每个律师始终不渝的目标。


附:《证据清单》:

甘肃某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证据清单(原告精科公司提供)

证一:原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共6页;

证明:

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合法的施工资质。

证二:《兰州石化公司化肥厂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改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共计71页;

证明:

1)、原、被告2014年1月10日就兰州石化公司化肥厂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改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工程地点在兰州市兰州石化公司化肥厂内;

3)、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兰州石化化肥厂脱硫脱硝技改项目安装的所有工程;

4)、合同的暂估价为1370万元;

5)、原告与被告往来的邮件地址为:hanjunming_2@163.com;

(上述内容在合同第4、5、6页可证明)。

6)、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增加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签证证明的工程量增加及价款增加被告应另行确认及支付;(合同第7、8、26页可证明)

7)、包括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等书面函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第8页可证明)

8)、工程的质保金数额被告依照工程结算总价的5%留存,依照双方确定的安装工程总造价17105216元计算,原告要求给付的质保金数额为855260.8元;(合同第22页可证明)

9)、工程的质保期为发包人对工程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各项竣工资料齐全交付发包人之日起24个月,两者先到者为准,依照被告等对原告签发的“初步验收证书”及工程交接的时间:2014年5月3日、2014年月25日、2014年8月3日起计算(以下的证据五、证据六可证明),时间已超过一年,被告应当将工程的质保金给付原告;(合同第24、26页可证明)

9)、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款项支付的约定为: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审核工作,提出最终竣工结算意见,原告取得被告的最终结算意见、竣工资料完成证明、建工部门备案通过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被告收到上述资料并在原告提交完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结算金额。原告应提交不低于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提交建安发票;(合同第26页可证明)

10)、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间未付款的,按照拖欠款额按照所欠天数逐日付款利率累计计息;(合同第31页可证明)

11)、工程脱硫脱硝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及总价为:脱硫部分3955853元,脱硝部分为9744147元,全部合计为1370万元;(工程量价格清单表1-18页可证明)

12)、《补充协议》证明:增加的锅炉燃烧器改造安装工程总价为11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合同第1页证明);关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质保金留存及支付方式与主合同一致;(合同第2页可证明)

证三:工程签证单91页、联络单3页;

证明

在《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外,合同双方确认及增加签证的工程量;

证四:原、被告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工程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共计49页;

证明

1)、工程名称是兰州石化公司化肥厂3台锅炉吹灰器改造工程;

2)、合同总造价为598万元;

上述内容合同第1页可证明

3)、工程接受的规定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受证书,颁发了工程接受证书,说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第27页证明)

4)、吹灰器改造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施工同时进行,被告对原告的前期付款中包括了安装工程及吹灰器改造工程。

证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6页。其中安装工程3页,吹灰器改造工程3页。

证明: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证明:

原告完成安装工程部分经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

吹灰器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证明:

原告完成吹灰器工程部分经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工程初步验收通过的时间为2014年5月3日、2014年7月月25日、2014年8月3日,依照约定,截至今日工程的质保期已过。

证六、工程接收证书7页,其中安装工程项目4页,吹灰器工程项目3页:

证明:

1)安装工程接收证书证明:原告已将《技改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工程完成,且工程已通过验收,全部工程已按照约定进行了交接,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及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化肥厂、总承包单位广州市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石油天然气兰州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单位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原告单位均盖章确认,工程的交接时间为:2014年5月3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3日;

2)吹灰器工程接收证书证明:亦证明原告合格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通过工程交接。工程交接的时间为2014年5月3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3日;

证七:资料移交、接受登记表5页:

证明

原告依照约定将工程各项竣工资料向被告进行了移交,原被告双方及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监理单位兰州建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均盖章签字确认。

证八: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两份:

2015年8月12所做《公证书》证明:

1)、原告2014年12月15日通过公司邮件地址hanjunming_2@163.com将工程结算总表安装工程脱硫脱硝部分发送于被告邮件地址之一liuhh﹙liuhh@gztcsh.com,发送的文件证明:原告对安装工程报送的送审价为:脱硫部分合同内价款为5399327元,合同外增加部分价款为2090835元,工程结算价款为7490162元;脱硝部分工艺系统价款为5354685元、电气系统406475元、热控系统598058元、钢结构系统4122952元,签证部分2607105.18元,合计为12682966元。即原告完成安装工程的送审价为20173128元。

2)、2015年4月30日被告通过其使用的邮件地址之一liuhh〈liuhh@gztcsh.com将原告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总表审核后的回复内容为:安装工程脱硫部分的工程总价为5802557元;脱硝工程总价为11302659元,合计总价为17105216元。

3)、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过公司邮件地址hanjunming_2@163.com将安装工程结算确认单发送于被告使用的邮件地址之一liuhh﹙liuhh@gztcsh.com,确认认可被告对安装工程的三审结果:脱硫部分总价为5802557元,脱硝部分总价为11302659元,合计总价为17105216元。

4)、2015年5月26日被告通过其使用的邮件地址之二huangyh〈huangyh@gztcsh.com将最终竣工结算书发送于原告邮件地址hanjunming_2@163.com,确认兰化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为17105216元;吹灰器改造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为598万元。即安装工程及吹灰器改造工程的全部应付工程款为23085216元。

(5)、2015年7月20日被告通过其使用的邮件地址之一liuhh﹙liuhh@gztcsh.com将关于签证单格式问题发送于原告公司邮件地址hanjunming_2@163.com,所发文件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印章,证明被告先前与原告公司邮件地址往来文件中含有被告公司名称“广州某某”字样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gztcsh的组合的邮件地址为被告公司使用的邮件地址。从含有此字母组合的邮件地址中发送的文件为被告公司所发。

2016年3月15日所做《公证书》证明:

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7日通过其邮件地址zhongyp(同样是“广州某某”字样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gztcsh的组合的邮件地址)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韩剑的邮箱hanjian_h@163.com发送“甘肃某某—兰化项目”核算项目明细账一份,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工程付款中,对全部工程的应付款数额为23191139.68元,已付款数额为16309037元,其中对安装工程的已付款数额为11147637元,吹灰器工程已付5161400元;原告已按照要求全额向其出具了税票;依照双方已确定的安装工程、吹灰器工程的应付款数额及结合上述数额相减可得出:被告就安装工程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5957579元(其中工程款数额为5102318.2元,质保金数额为855260.8元);吹灰器工程的欠付数额为818600元。安装工程及吹灰器改造工程全部欠付数额为6776179元(被告认可的数额为6882102.68元)。

证九:上述文件打印件为:

(1) 原告发送的安装工程送审价文件80页;

(2) 被告确认的安装工程审定93页;

(3) 原告发送的安装工程结算单1页;

(4) 被告发送原告的最终竣工结算书2页;

(5) 被告发送关于签证单格式问题的文件扫描件1页。

(6) 核算项目明细表一份。

证明的问题与上述公证书证明问题一致。

证十:律师函、委托书、最终竣工结算书及邮政快递回执三份:

1)、2014年12月9日原告将纸质版工程结算申请邮寄与被告的事实。

2)、2015年5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陈岩就被告确认的最终竣工结算单一式两份盖章后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于被告,被告应按此结算单进行付款;

3)、原告就被告欠付工程款事宜委托律师于2015年6月3日发函催款的事实。

4)、原告在被告发送最终竣工结算书后向被告发送确认结算及付款要求的事实。

证十一: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税务发票119张,其中增值税发票115张,建安发票4张。开票金额总计:23191139.39元

证明:

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税票。

证十二:银行付款证明:明细1张。付款单据37张。

证明:

被告对安装工程及吹灰器改造工程总计向原告付款16309037元。

证十三:被告向原告寄送的函件,2张。

证明:

1)、被告与原告公司邮件地址往来文件中含有被告公司名称“广州某某”字样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gztcsh的组合的邮件地址为被告公司使用的邮件地址。从含有此字母组合的邮件地址中发送的文件为被告公司所发。

2)、刘红红系被告指定的结算联系人之一,以刘红红姓名汉语拼音组合的liuhh﹙liuhh@gztcsh.com邮件地址发送于原告的文件为被告所发,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甘肃某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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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安清栋
  • 执业律所: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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